经 销 合 同 前言 鉴于甲方拥有“聚力兴”合成树脂瓦,生产和市场推广能力;乙方愿意通过经销甲方“聚力兴”合成树脂瓦获得经销利润。同时,在甲乙双方的合作下,合理有序的开发市场,创造市场销售收益,并有效的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在指定区域内经销甲方“聚力兴”合成树脂瓦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须共同遵守。
第二条 经销商区域 1. 经双方商定,经销商(乙方)为聚力兴公司“聚力兴”牌合成树脂瓦产品在 区域经销商;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只能在合同规定的区域内进行经营活动,不能跨区经营; 3. 在特殊情况下,确需跨区经营的,必须经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 4. 严禁窜货。窜货处理办法详见附件二(《公司窜货处罚规定》)。 5.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销售目标 乙方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 年度以合同签订时间起至该年12月31日为双方一个结算年度,销售量不低于 平方米,在合同有效期内,每一年度的销售量由双方重新商定,并签署补充协议。 第四条 经营商品 乙方所经营的屋面瓦类商品必须是附有聚力兴公司“聚力兴”商标的商品,聚力兴公司将确保这些产品达到相应的国标、建材行业标准或北海公司的企业标准。 第五条 供货和价格体系
参见本合同之附件一《公司对经销商的服务及管理办法》 第七条 产品的采购和结算方式; 1. 甲方按“聚力兴”合成树脂瓦中的全国统一报价,即经销商的采购价格(参见本公司报价)向乙方提供产品。 2. 甲方设计并制作统一的产品采购订单。乙方应严格按照采购订单的格式填写采购订单。采购订单必须有乙方的法人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确认生效。
1. 运输方式:在客户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运输方式为:汽车零担运输; 2. 运输费用:见附录一第六条四款,长途运费全部由甲方承担; 3. 运输损失:如聚力兴公司负责代办运输,运输途中如因故导致产品缺失时,由北海公司与运输公司承担相应损失,必要时经销商应予以协助。 第九条 货物使用 乙方接到聚力兴“聚力兴”产品后,应在3日内核实货物情况,否则,由此带来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退货制度 聚力兴公司因下述原因接受退货外,其他原因一律不予退货:
1. 乙方必须严守与甲方的有关交易机密,如甲方产品底价、经销商报价、产品市场零售价、工程施工方案、节点设计图集及其它相关技术资料等,不得将它们泄露给第三者或相关行业竞争对手。否则甲方有取消合同的权利,并追究乙方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2. 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规定的市场报价执行,如不顾甲方规定的价格擅自报价,扰乱价格市场,甲方有停止供货及取消合同的权利。 第十三条 不竞争的承诺 除非有甲方的授权说明,在整个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再经营生产、销售任何与甲方产品有竞争的产品。 第十四条 合同期限 1. 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如双方无异议,一方要终止协议,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 2. 签约时乙方需提供公司完整的企业资质,法人或者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 合同终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更改或解除本合同: 1. 一年内出现两次窜货或恶意低价竞争的; 2. 对于已经设计上北海公司“韩谊”板产品项目,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设计单位、甲方或乙方推荐其他材料的; 3. 一年内两次被书面警告的; 4. 未遵守本合同的任一条款的; 5. 因法律所规定的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的。 6. 合同期间经销和甲方产品同类或者相似类型产品的,一经发现视为严重违约,即取消经销合同。 第十六条 为保障客户权益,甲方坚决禁止经销商异地串货,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如有跨区项目应及时报备跨区项目资料,由甲方负责协调确定该异地合作事宜,避免资源浪费现像。 第十七条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违约条款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合同及附件所列条款,则视为违约。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应向乙方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非违约方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大面积瘟疫流行、国家政策变动等不可预计、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则不视为违约。甲、乙双方均不承担因不可抗力的发生而造成的损失。若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超过6个月以上,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通过传真方式签订有效(即一方盖章后传真至另一方)。 (责任编辑:makaihu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