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力兴公司关于窜货处罚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销售聚力兴公司产品的经销商、项目经理、及其销售人员和聚力兴公司的利益,杜绝窜货事件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聚力兴公司的经销商、项目经理及其销售人员,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名称定义: 1. 销售方:经销商、项目经理及其销售人员 2. 窜货责任人:未事先征得该销售区域或负责该工地的销售方同意,而将聚力兴公司产品卖至非该销售方管辖的销售范围或其跟进的工地的责任人。 3. 被窜货人:该销售区域或负责跟进该工地的销售方 第四条 对于窜货的认定: 1. 一般窜货:销售的聚力兴公司“聚力兴”产品最终使用地点不是发货单指定的工地。 2. 恶意窜货:明知产品最终使用地是非发货单指定的工地,且未经聚力兴公司和被窜货人的书面同意,而在被窜货人销售范围或负责的工地内销售聚力兴产品。 3. 窜货责任人的认定:被窜货人须收集各种证据,并提交聚力兴公司,聚力兴公司根据所提交的证据追查窜货责任人。 第五条 对窜货责任人按以下方法处罚: 1. 窜货责任人赔偿被窜货人损失:窜货责任人按“聚力兴”板窜货金额的双倍标准对被窜货人进行补偿。 2. 聚力兴公司对一般窜货责任人按如下规定罚款:对一般窜货责任人处以按“聚力兴”板每平米10元罚款,对于恶意窜货责任人,罚款按以上规定处罚并立即取消经销资格。 3. 对于不接受处罚的经销商,聚力兴公司有权中止与其签订的经销合同,并永远不再供应聚力兴产品。 第六条 聚力兴公司责任:协助被窜货人追查窜货情况,并向窜货责任人追讨损失和罚款。如窜货责任人故意消除标识或其他证据而导致无法核查,则将该批货物视为假货,配合被窜货人阻止其进场使用或减少损失。 (责任编辑:makaihui) |